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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被撞能否索赔折旧费?

添加时间:2018年5月16日 来源: 温州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qzhjtsgls.com/
案情介绍
  8月5日,林先生花11.9万元买了一辆马自达323轿车。7天后发生三车追尾,马自达挤在中间,除车体受损外,大梁也压弯了。交警认定最后一辆车负全责。保险公司定损1.5万元。
  肇事方赔偿了修理费,但林先生咨询了4s店,这辆车即使完全修好,车的价值也要打个三四万元折扣了。
  林先生心疼新车,想问问除了修理费外,还能不能要求赔偿因这次事故造成的新车折旧费。
  律师说法:
  虽然目前的法律对此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车辆发生碰撞造成的贬值,是不争的事实。根据民事赔偿公平、公正的原则,车主应该获得赔偿。
  那么,车主如何来索赔折旧费?
  律师说,事故发生后,车主应立即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因现场定损可能不太全面(大多为肉眼能看到的、车辆表面的损失),最好将车送到修理厂,对车内部结构做一次全面定损,并注明所造成的车损由本次事故造成。
  然后,向法院认可的权威部门申请技术鉴定,计算出车辆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折旧损失,再向事故发生地或责任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要求责任方赔偿折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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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索赔程序概述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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