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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中误工时间确定的证据指引

添加时间:2018年5月16日 来源: 温州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qzhjtsgls.com/
  交通事故诉讼误工时间确定的证据指引
  【案情回放】
  2007年8月21日17时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大郊亭桥东路口处,xx远货运公司司机李某驾驶小货车由西向东行驶,适有张某 骑电动自行车由西向北转弯,小货车前部与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张某 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劲松队认定,李 某未确保安全行驶,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的伤情经北京市垂杨柳医院诊断为右膝软组织挫伤。因李某在事故发生时是在执行华馨远货运公司职务行为,故该公司承担了张某的全部医疗费。但双方一直未就张某的误工费达成一致意见,张某于是将华馨远货运公司诉至朝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误工费500元。庭审中,张某提交北京市垂杨柳医院分别于2007年8月22日、2007年8月24日出具的共休假10天的诊断证明书,以及北京联德机械技术服务中心2007年9月6日出具的张某2007年月收入1500(税后)收入证明,以主张l0天的误工费 500元。朝阳法院认为张某因此次交通事故误工10天,在此期间所发生的误工损失应当得到赔偿,判决华馨远货运公司赔偿张某误工费500元。
  【关键证据】
  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休息具体期限的证明
  张某提交了北京市垂杨柳医院分两次出具的共需休假10天的诊断证明,法院就以此认定张某因交通事故误工l0天,从而确定张某的误工时间为10天。再结合张某的收入,每天50元,最终判决支持张某误工费500元。
  【举证指导】
  因交通事故受伤的误工时间,需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为准,且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时间需连续。否则,法院最终很难认定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时间,从而无法全部支持受害人的误工费请求:因此,受害人就诊时,无论是不需住院时的检查、治疗,还是出院后的复查,确需休假的,都要记得要求医院开具明确的休假证明,一般是一次休假7天。7天期满后复查伤情还需休假的,仍必须要求医生开具继续休假的证明。当然,如果是在住院治疗期间,就不需要单独的休假证明了。因为只要有住院凭条,住院期间就认定误工期间,无需受害人另行就误工时间再举证。
  【相关知识】
  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入给予的赔偿。误工费的发生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之一,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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