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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间

添加时间:2018年4月25日 来源: 温州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qzhjtsgls.com/
  可以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间
  1、什么时候可以伤残评定?
  一般来说,伤残评定宜在人体受到损害后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也就是说伤残评定以后无需再治疗了(但并不是说所有损伤以后不需治疗了,也有例外情况)。即待基本治疗期满、或已无治疗的需要、或已无治好的可能。一般损伤 3个月以后就可评定伤残了,但是有的损伤还是依具体治疗情况确定。
  2、到什么地方进行伤残评定?
  一般到当地司法鉴定中心,作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属于工伤范畴的,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专门的鉴定中心作工伤等级鉴定。伤残鉴定,是全国通用的。
  3、为什么同样的损伤,不同的人伤残等级不一样?
  伤残等级一般分为十个等级,它根据人体受到损害的原因不同,适用不同的鉴定标准,就会有不同的伤残等级,且计算伤残赔偿金的方法也不同。实践中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的鉴定标准,主要有三种情形: a、交通事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客运合同、医疗纠纷等引起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适用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b、工伤引起的人身损害,适用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c、在四川省范围内,上述以外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4、交通事故发生后,我能赔到多少钱?
  因为交通事故的赔偿数额,主要根据你的伤残等级(劳动能力的受限程度)、双方的责任承担情况(交警大队的事故责任书)和车辆的保险情况,还有你的户口性质(城镇还是农村)决定。这里计算比较复杂,建议直接向律师咨询。
  延伸阅读
  伤残鉴定结论不认可的补救方式
  交通事故伤害的检验、鉴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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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赔偿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一、当事人身份的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明确肇事人是谁?受害人是谁?保险公司是谁?是否参加交强险?有无商业险?
  当事人根据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如无责任、部分责任、同等责任、大部分责任或全部责任),确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
  二、鉴定材料的确定
  一部分当事人在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伤残鉴定时,往往由于鉴定材料不齐全、鉴定时机不成熟,而导致无法做伤残鉴定。
  当事人做伤残鉴定应当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学生证、军官证、士兵证或驾驶证也可)、诊断证明书、加盖院章的住院病历(如:住院首页、入院记录和出院小结等)及所有头颅ct或磁共振检查报告单(抢救当时第一张及最近复查的ct报告单)。
  三、法医中心的确定
  在2005年10月1日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主要由交警部门委托公安机关法医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当事人据此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
  但是,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决定》对争议已久的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做出了界定和规定,厘清了因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的一定程度上的司法鉴定各自为政、管理混乱的痼疾,为司法鉴定走向法治化、规范化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决定》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但是,个别交警部门出于某种利益的考虑或法律知识的欠缺,仍然置国家的法律于不顾,让当事人到公安机关法医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由于其不具备鉴定资质,导致败诉的判例已被媒体曝光,并饱受质疑。
  四、治疗终结和鉴定时机的确定
  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有伤残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申请,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在诉前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伤残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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