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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

添加时间:2018年3月29日 来源: 温州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qzhjtsgls.com/
2010年7月22日21时49分,都江堰市玉堂镇原农贸市场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都江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当日21时52分接到报案,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查、取证工作。事故共造成二人受伤住院,其中一人抢救无效,于次日8时死亡。司机交通肇事后驾车逃离现场。23日15时,肇事驾驶员蒲建雄向都江堰市公安机关投案,此人系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7月24日11时,蒲建雄因交通肇事逃逸并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被都江堰市公安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5日15时,都江堰市公安局向都江堰市检察院提请对蒲建雄逮捕,25日18时,检察机关正式批准逮捕。此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中。(2010年07月25日21:37新华网)
蒲建雄作为一名公务员本应成为遵纪守法的榜样,如今却即将成为阶下囚。造成这样的后果原因何在?针对这一恶性事件,结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对此做一个点评: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蒲建雄发生交通事故后,非但没有抢救伤者,还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从相关法律规定上看出交通肇事和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还是很明显的。交通肇事后没有发生逃逸行为,最重的刑罚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含七年);如果事故责任不大,积极抢救伤者,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取得其谅解的是有被判处缓刑的可能。如果一旦肇事后有逃逸行为,起刑点直接就在7年以上(含七年)有期徒刑。从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就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交通肇事行为是严重打击的。接下来蒲建雄将会为自己的逃逸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中国每年交通事故50万起,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均超过10万人,稳居世界第一。统计数据表明,每5分钟就有一人丧身车轮,每1分钟都会有一人因为交通事故而伤残。每年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达数百亿元。因此希望广大司机驾驶员朋友们,尊重生命,敬畏生命,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积极抢救死者,不要逃逸,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否则会面临严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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