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交通事故律师

-崔波

13738778655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遭车祸精神受刺激,老人服毒自杀获赔偿

添加时间:2018年3月1日 来源: 温州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qzhjtsgls.com/

一场车祸后,六旬老人自杀身亡。死者家属要求肇事车主承担责任,车主则要求保险公司担责。近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

车祸后,老人受刺激服毒自杀

  

2006年12月30日,60多岁的老人唐某在去菜市场买菜时被管某所雇司机姜某驾驶的轿车的反光镜刮倒,手臂轧入车轮下,造成双上肢骨折,双侧肱骨上段骨折,移位严重。司机紧急将老人送医院救治。宜兴市交警部门认为,在居民住宅院或单位院内,机动车应当减速行驶,避让行人,如没有避让而撞到行人,必须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此认定姜某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老人的伤并无大碍,2007年1月,老人治疗好转后出院,医生嘱咐休息三个月。三个月后,老人胃口不好,但医院全面检查没有发现任何健康问题。2007年5月,老人严重失眠,乏力,并向他人表示不想活了。家人再次将其送医院。医院确诊,老人受车祸后精神受创,患有应激性精神障碍,建议住院进行抗抑郁治疗和抗焦虑治疗。一个月后治疗好转回家。2007年9月21日,老人在家中服毒自杀身亡。

老人家人认为,老人因车祸导致精神障碍,进而服毒自杀,肇事方应当对老人死亡进行赔偿。2007年12月25日,老人亲属提起诉讼。车主和司机则辩称,老人的死亡与车祸受伤没有关系。老人系自杀死亡,肇事方不应当对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车主赔对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承担30%赔偿责任

2008年3月6日,经当事人申请,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结论,认为,老人生前存在创伤性事件,且病程超过三个月,已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

一审法院于今年5月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服毒自杀,而引起她服毒自杀的原因是因为创伤后造成的应激性精神障碍疾病,自杀跟应激性精神障碍疾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构成死亡的原因之一,但一般人6个月即可痊愈,而老人9个月还选择自杀,而且不能排除老人个人意志上的原因,法院判定肇事方对老人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汤某死亡前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由姜某、管某负全部赔偿责任。判决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39431.89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83841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

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判决后,车主认为,肇事车辆已经投保,相应赔偿款应由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却认为,老人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没有相应的联系,是其自杀所造成,对老人死亡引起的费用不予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属免责条款,不予理赔。车主于2008年6月将保险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管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按照双方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依法应当由管某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依照约定予以赔偿。此外,根据双方的保险条款约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属责任免除范围,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车主因车祸造成老人死亡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37431.89元,赔偿老人死亡后由车主承担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84441元。保险公司宣判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近日,无锡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济与法2009年2月6日报道)

联系电话:13738778655

全国服务热线

13738778655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