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交通事故律师

-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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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鉴定中需注意的问题

添加时间:2018年2月10日 来源: 温州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qzhjtsgls.com/
  一、交通事故鉴定的时间
  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有此可以看出,交通事故鉴定时间最长为35日作出认定书。一般为10日内作出。
  二、交通事故车辆鉴定程序
  交通事故车辆鉴定程序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交通事故鉴定的误区
  交通事故发生增加和民众法律意识提高催生了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业。司法鉴定人应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和专门知识客观、公正、公平地解释交通事故鉴定相关现象,为交通事故民事纠纷和刑事裁决提供依据。但是,现实上存在两个问题。


  其一,是机构及事故鉴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但是不具备基本的专业素质,使得鉴定结论错误百出。集中体现在:
  1) 盲目迷信标准、教科书上给出的理论、公式和算法,不考虑事故、车辆、道路和人员的具体实际,理论严重脱离实践。
  如利用车身变形与速度经验公式计算车辆变形能量损失对应的速度降低,没有考虑车型、车重、碰撞形式(正、斜、追尾)、接触部位(车身蒙皮、车架——纵横梁、轮胎)、变形尺寸(深度、宽度、高度),特别是变形尺寸(有的人甚至将轿车追尾大货或前钻大货的纵向变形作为公式中的变形,实际上此种情况下的有效变形很小,甚至表面损坏长度1400-1600cm完全作为有效变形仅为20-30cm进行计算),因此计算结果远远大于实际速度;有的将严重超载(甚至超载100%)的制动初速度有正常装载用同一个公式计算;有的用普通抛物公式计算散落物抛距或带宽计算碰撞速度;道路附着系数或摩擦系数只是从标准或教科书中相应地选取而不考虑事故当时条件与标准或者教科书中给出值的差异。
  2) 因水平、认识、经验造成的“冤假错案”尚不是最糟糕的,这只是不懂装懂、滥竽充数,不是故意的行为。更恶劣的是司法鉴定人因人而异(受当事人、委托人和其它利益攸关者影响或暗示),故意或者恶意编造假数据、假公式,造成极其恶劣的后果,甚至造成当事人重复申诉、上访和冲击相关部门。由于这些机构披着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外衣和司法鉴定人专家的身份,造成受害人有苦无处申诉,哑巴吃黄连有苦不能诉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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