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交通事故律师

-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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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之后索赔难

添加时间:2017年12月2日 来源: 温州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qzhjtsgls.com/


    ——郑州法院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调查

    执行法官正在张贴敦促执行书。

    记者目睹一起车祸,这也许正是漫漫索赔的开始。本报记者 李 飞 摄

    7月10日,让亿万人彻夜难眠的世界杯足球盛宴,终于谢幕。与此同时,交警部门也传来与世界杯有关的消息:球迷熬夜看球,白天瞌睡开车,肇事频频。车祸猛于虎,尤其是交通肇事赔偿案件的执行,一直是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难题,由于被执行人逃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等因素,大量的车祸案得不到执行。当事人频频上访,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也使法院的公信力下降。

    为此,世界杯闭幕当日,记者便来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专题调查。

    耳闻目睹,车祸来了

      七月的闷热天气,记者辗转中原,耳闻目睹三起车祸:打开郑州晚报,头条即是“孕妇遇车祸掉入黄河”;采访路上,一辆货车冲破隔离墩跌下深涧(如右图),司机跳车逃命,结果右腿挂在了方向盘上;被采访的一位法官说,他的大姐夜里行路被撞,昏迷了一个月,昨天刚刚醒来……

      肇事多,留给人们的痛苦更多,其中一种痛苦就是受害人拿到判决书却拿不到赔偿款。

    “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你们再逼我,我就跳楼!”前不久,郑州市某基层法院在执行一起交通肇事赔偿案时,被执行人以跳楼要挟执行人员停止执行。同在现场的申请人见此越发心灰意冷,他一边拿砖头猛砸自己的头,一边流着泪说:“别人欠钱又不给,活着还有啥意思?”

      此案的执行人员谈起此事无奈地说:“这样的执行,我们不得不带着‘120’急救车!生怕出现什么意外!”

      交通肇事案件执行难。据记者了解,2006年初,郑州市两级法院共有交通肇事赔偿执行积案789件,其中135件是被执行人逃逸的,559件是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的,95件是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无法执行的。

      交通肇事赔偿执行难,不止河南一地,这种情况在全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吉林的一起交通肇事案,虽然法院判决由肇事者赔偿受害人高某近12万元,但按照每月赔50元的执行方案,高家要拿到全部赔偿款需要196年。负责执行此案的工作人员说:“这实在是没有办法。肇事者出事后就已经倾家荡产,只能在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法院才能重新裁定改变执行数额或方式。”

    被执行人跑了

    “在郑州法院,交通肇事赔偿案件以农用车辆居多,目前,私家车辆特别是农用车,很多手续不全,加上车主投保意识淡薄,赔偿能力低,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郑州中院研究室的陈涛对记者说。

    据了解,一些农用车辆因为车况差、手续不全,只能趁早晚和夜间抄近路开快车,一旦肇事,因无人目击,很多车主远走他乡或就近藏匿。特别是执行阶段,躲避几乎成为这些人的一贯选择。

    郑州中院执行局综合处副处长陈亚东说:“这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故意躲避人民法院的传唤;有的拒绝接受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有的索性举家迁移,下落不明。”

    “投有保险的肇事车辆大多能够履行法院判决,但交通肇事的三轮车或二手车,其本身的价值就很低,发生重大事故后,车辆基本上已经报废,有的肇事司机就弃车逃逸。”陈亚东说,“这类案件发生在农村的比较多。”

      另外,被执行人为外地的,执行难度相对较大。“郑州市辖区内交通发达,既有国道又有省道,途经的外地车辆非常多。事故发生后,如果车辆的实际价值不足以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法院就要执行肇事者的个人财产。如果被执行人是外地人,执行人员就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执行。”郑州中院执行局副局长丛凯说,“像这样的案件,我们只好一趟一趟地往外跑,但收效甚微,不是找不到人就是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如何执结这类案件,确实让我们很头疼。”

    被执行财产没了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由于此类案件的案情比较复杂,审理时往往要经过较长时间,不少案件还要经过二审才能有结果。这种情况,使肇事车辆停车费用大大增加。而此时,被执行人因犯交通肇事罪正在服刑,家里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唯一希望就寄托在那辆肇事车的价值上。可等到真正执行时,仅车辆的停车费用就已经超过了车辆本身的价值。停车场为了收取停车费,坚决不同意放车,原本可能执结的案件无法执结。

      然而更普遍的是,被执行人家庭确实困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我借钱跑车就是为了脱贫致富,谁知道钱没赚着,却出了事故。你们看看家里有什么值钱的,尽管拿去。”4月20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时,被执行人李某流着眼泪对执行人员说。

      执行人员的心也是沉重的。像李某这样的人因急于致富,在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的情况下借钱买车,且大多数人买的是二手车,或者手续不全,或者车辆本身有问题。买车后,为了急于挣钱,他们四处托人办驾驶证,还有的无证驾驶。这些现象的存在,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也为案件的执行增加了难度。

      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件,执行标的额动辄几万、十几万,甚至数十万,多数肇事者面对巨额损害赔偿根本无力支付。即使用扣押车辆折抵,也常常是车的价值远远小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加上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找不到被执行人,也往往难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

      被执行人偿付能力差与索赔者迫切求偿的心理形成了强烈的反差,法院在其中陷入了左右为难的境地。

    法规缺失,障碍多了

      郑州中院执行局副局长丛凯认为,法律规定缺失是造成此类案件执行难的首要原因。

      依照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须先经公安机关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才可向法院起诉。

      这种规定导致此类纠纷迟迟不能进入诉讼程序。由于公安机关除了暂扣车辆外没有其他控制肇事者财产的手段,客观上为肇事者转移财产赢得了充裕的时间。

      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一当事人向记者反映,公安机关在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时,并未受该时间的严格限制,拖了一年多还没有结果。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才发现法院审理此案已有一定的前置障碍,贻误了时机。

      法院执行人员建议,交通队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应对肇事车辆采取扣押措施,将肇事车辆扣押至双方指定的停车场,可以收取管理费,而不应收取所谓的停车费。

      交通队主持肇事各方对损害赔偿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调解协议不能及时履行,应及时为当事人出具调解终结书,并动员受害方对已扣押的车辆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措施。

      当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基本上已实现办公现代化,各个地区都已联网,对逃逸的肇事司机,公安机关应该及时通过网络查找其地址,并告知法院,或者与法院联网。这样就可以为迅速执结案件做好准备。

    审执分离,保全慢了

      首先,表现为有的审判人员缺乏审执”一盘棋“的意识,审执不兼顾。如刑事审理与民事审理“背靠背”;不重视诉讼保全,不注意运用先予执行措施处理肇事车辆等。目前,财产保全多依当事人申请而为之,但这样的程序设置只能说是对案件的公正审理负责,而对案件的执行却采取了放任的态度。有的案件不能执行与财产保全不力有很大关系。由于法院在判决前未考虑判决的执行问题,往往未能及时采取诉前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致使一些案件在审理前被执行人还有财产,可到了执行阶段,财产早已被转移或变卖,更有甚者连被执行人都下落不明。

      其次,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法院采取缺席判决或根据公安机关的认定作出判决后,往往出现被申请执行人并非肇事者或义务履行主体的现象。由于义务主体不准确,必然给后续的执行带来麻烦。

      法院立案庭接到当事人诉前保全申请书,应在24小时内采取保全措施;对交通队移送的案件,受害人未申请诉前保全的,应主动与受害方取得联系,动员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确有经济困难的可缓交申请费。

      未进行诉前保全的肇事车辆,法庭根据案件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在受理后三日内动员原告申请诉讼保全。如果肇事车辆权属清晰,法院完全可以依职权作出诉讼保全措施。

      交通肇事赔偿案件经由交通队处理之后,调解不成则应立即移交法院立案审理,并扣留车辆、车证,车主或肇事者必须提供担保或保证后才能离开。

      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人民法院在审核公安事故责任认定准确的情况下,根据被害人伤情治疗需要,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治疗费,保证被害人得到及时治疗。

      完善审判工作,注重以审执结合的方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以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对有贬值危险的肇事车辆,在原告提出申请并提供少量担保后,法庭应及时裁定先予执行,这样可以缓解今后的执行压力。

    调查手记

    让被害人多几条“安全带”

    本报记者 李 飞

    河南一番调查,记者的心情愈加沉重,交通肇事的受害者,不仅是承受着伤痛以及失去亲人的精神创伤,还要承担拿不到赔偿款的无言结局。

    被执行人逃匿,被执行财产转移,或者干脆家徒四壁,这样的案件,如果仅依靠法院的执行,无论怎样加大执行力度,包括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许都很难取得较好的效果。

    车行万里,被害人多是飞来横祸。万里行车,驾驶员要系好安全带。那么,作为被害人,施以预防和救济的安全带又在哪里呢?

    首先想到的是要减少车祸的发生,严格驾驶证的获取制度。车祸事发原因诸多,其中不容忽视的是无证驾驶和驾驶技术不过关。新车多,“手潮”的新手更多,事故在所难免。

    其次,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要通过网络手段锁定被执行人,及时扣留肇事车辆,及时对被告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或者先予执行,减少人财两空的执行风险。

    再次,目前,交通肇事的不少车辆存在没有投保或没及时续保的情况,被害人拿不到保险理赔款。在不少农村,许多农用车主缺乏保险意识,不缴纳机动车辆第三人责任险。如果车辆有了强制保险,一旦发生事故,受害人就可以从保险公司及时领到足够的保险金,用来支付医疗费、生活费等,不必再费时费力地去打官司,追欠款,既减轻了讼累,也减少了社会矛盾。

    法律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国家还需建立一套完整的社会救济机制,以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从社会公平和稳定的角度考虑,对于那些经济上确有困难而又得不到经济赔偿的受害人,国家应该通过相关立法或相关机构的政策出台,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建立一系列的救济受害人制度。司法救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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