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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2005年2月25日,贵州省威宁县郑某福在县农机公司购买了一辆“奔马”牌农用三轮运输车,该车生产厂家为河南奔马股份有限公司。
4月9日,该车在行驶过程中出现刹车失灵问题,经厂家维修部检查,车的左面刹车鼓损坏,因在包修期内,厂家维修部对该车进行换件处理。4月21日,郑某福驾车出行,因该车右面刹车鼓爆裂,致货厢与底盘分离,继而发生交通事故,郑某福在事故中死亡,有两人受伤。
事发后,死者家属认为该农用车有严重质量问题,向威宁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赔偿。2005年5月9日,经县消协组织县农机公司、生产厂家及死者家属三方进行调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由生产厂家河南奔马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消费者家属有关费用共计4.6万元,三方签订了补偿协议书。
点评:
在全国的交通事故中,因农用车的质量、驾驶员的素质以及违章驾驶而引发的事故占有较大的比例。这个案件经过县消费者协会的努力,农用三轮运输车被证明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得到了一定的赔偿。
据报道,因为一些农用车(包括一些农用机械)存在质量问题,各地产生的纠纷不少。但由于种种原因,买车或买农用机械的农民大都处于弱势地位,维权很难实现。而由此而带来的事故后果也大都由使用农用车的农民承担,一些应该由生产厂家和经销商承担的责任反而被忽视了,这对农民是不公平的。一些生产厂家为了抢占市场,降低生产成本,甚至采取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做法,他们应当受到谴责。
另外,有关部门也应采取加强对农用车市场的监管,不要让质量差特别是安全性差的车辆和农用机械混入市场;同时,还要对购买和使用农用车的农民及时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驾驶水平和维修能力,规范他们在公路上和农田里的驾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