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交通事故律师

-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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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者院期间做的伤残鉴定有效吗?

添加时间:2017年8月28日 来源: 温州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qzhjtsgls.com/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条 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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