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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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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致人死亡如何处罚

添加时间:2017年3月10日 来源: 温州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qzhjtsgls.com/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 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 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 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 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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