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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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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开单位车致同事一死一伤,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刑

添加时间:2017年1月13日 来源: 温州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qzhjtsgls.com/
男子开单位车致同事一死一伤

现年27岁的万宁男子吴某是海南省某工程机械维修中心司机。去年7月2日傍晚,他驾驶单位养护车搭载同事下班途中,因车速过快,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同事1死1伤。

吴某是单位的司机,蔡某、吴某英、吴某姣、王某等人是他的同事。2014年7月2日18时许,蔡某、吴某英等人乘坐吴某驾驶的养护车下班。吴某沿G98高速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蔡某坐在副驾驶座,后排乘坐吴某英和吴某姣、王某、李某。车辆行驶至G98高速公路605公里+800米处时,由于车速较快、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蔡某当场死亡、吴某英受伤及车辆损坏。事发后,吴某打120电话求救,并在现场等待。经鉴定,蔡某系交通事故致-;;脑毁灭伤而死亡。经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吴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蔡某、吴某英无事故责任。

事发后,海南省某工程机械维修中心向蔡某家属赔偿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共计561888元,赔偿被害人吴某英医疗费、生活补助费、住院护理等费用共计99275.95元和人身损害赔偿费用224260元。吴某亲属向蔡某家属赔偿5万元。

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刑

海口秀英区法院认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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