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交通事故律师

-崔波

13738778655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自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注意事项

添加时间:2016年8月5日 来源: 温州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qzhjtsgls.com/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1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据此可知并非所有交通事故都需要报警解决。
      但是如果发生上述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在自行协商处理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转而采取报警处理,也很有可能因为事故证据材料的灭失而无法查明事故原因从而给当事人获得救济带来困难。因此,如果自行处理上述交通事故,建议您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记录下列事项: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经过及具体接触部位。最后双方签字确认,为今后明确赔偿责任、解决事故争议保留有效的证据材料。

联系电话:13738778655

全国服务热线

13738778655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