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交通事故律师

-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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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的结果有哪些

添加时间:2016年7月14日 来源: 温州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qzhjtsgls.com/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
      (二)责任认定;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赔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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