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交通事故律师

-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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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须知

添加时间:2016年1月29日 来源: 温州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qzhjtsgls.com/
  导读: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应当如何处理?本文为你介绍了相关交通事故处理的义务和权力,在肇事司机和肇事车辆的处理,损害赔偿及其调解,本文都做出了相关的讲解。以下精彩内容由网交通事故知识栏目组总结提供。

  交通事故处理义务
  1、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必须移动的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
  2、当事人应按公安交警勘查人员的要求,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上签字,并要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事故经过,不得隐瞒事故真实情况,积极配合公安交警办案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
  3、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当事人及其所属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机动车方当事人应当预付非机动车、行人方人员死亡的丧葬费。
  4、接到公安交警部门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后,死者家属应当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5、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
  6、交通事故当事人属流动人口或境外人员,在事故处理期间要求暂时离开事故发生地的,应当在事故发生地寻找担保人或交纳事故责任保证金后方准离开。
  7、确定抚养人时,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当提供伤亡者的抚养情况以及身份证、户口本、婚姻关系等证明材料。
  8、交通事故当事人应按时参加调解,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调解,须事先通知办案人员,请求变更调解时间;无正当理由不到或调解中途退场的,计为调解一次。
  9、交通事故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须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10、在损害赔偿调解中,当事人对自己的要求应当提供有效证据。
  11、受害人指认肇事嫌疑车辆或嫌疑人的,应当提供证据。
  交通事故中的权利
  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支队交管科申请重新认定。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60日内,向支队交管科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吊销驾驶证处罚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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