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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添加时间:2015年12月21日 来源: 温州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qzhjtsgls.com/
  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颁布施行,其中,变动较大的是有关机动车责任保险限额及其赔付规定,从原先的严格依照过错划分责任进行赔付的原则向有保留地按照限额规定赔付受害人损失的原则转变。
  具体来说,又分为两种情况:
  1、按保险机动车方有无责任决定赔偿的限额。保险机动车方如果存在过失,应对事故发生承担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保监会可根据情况相应调整具体数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付限额为2000元。如果机动车一方无过失,不应该对事故发生承担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万元,医疗费用赔付限额为1千元,财产赔付限额为100元。这一原则规定是对严格按照过错赔偿原则的有条件保留。
  2、赔偿限额确定后,按照受害人损失的情况决定最后赔付金额。对于保险机动车一方无过失的情况,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且受害方为非机动车或行人方才适用此一规定,即受害方的损失在赔偿限额范围内,由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进行赔付,如受害方的损失等于或超过赔偿限额,则由保险公司按赔偿限额进行赔付;如保险机动车方有过失,应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则不论责任大小,只要受害方的损失在赔偿限额范围内,则由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赔付,如果受害方的损失等于或超过赔偿限额,则由保险公司按赔偿限额进行赔付。
  以上规定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但实际情况往往是非常复杂,各种极端情形都可能出现,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也不可能对各种情况都进行详细规定,这就有赖于法律界对现有的规定不断完善,同时,对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时,结合其他法律规定及立法的精神,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妥善处置。以下是最有可能出现的几种情况,笔者将一一阐述:
  1、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行人相撞的事故中,机动车一方为二人以上。由于机动车一方存在两份或两份以上保险,则非机动车或行人按照规定可同时向两个保险公司索赔,如果每辆车的保险公司都按照限额规定分别向受害人赔付,就会出现受害人获得双重赔付和超损失赔付情况,使受害人获得意外的经济收入,从而突破了我国民法的损益补偿原则(尤其在受害人仅有财产损失的情况时,更凸显了此种赔付方式的不合理),并使保险公司承担了过多的赔偿义务,如果此种情形反复出现,致使保险公司出现亏损,则有可能在下一年度通过提高保费的方式进行补偿,其最终损害的是其他投保人的利益。如果多辆机动车的保险公司按照一份保险的限额对受害人进行赔付,就会出现受害人的损失可能得不到及时足额的赔偿,而且由于保险公司赔付较少,剩余损失会由被保险人承担,从而使被保险人承担过多的赔偿义务,其最终会损害受害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笔者建议的办法是将多份保险的限额相加得到一个新赔付限额,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在该赔付限额以内,则由保险公司按该损失进行赔付,如果受害人的损失等于或超过该新限额,则按照该新限额进行赔付。至于各保险公司之间承担的最终赔付份额,在满足不突破保险赔偿限额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各机动车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决定其赔付金额比例。
  2、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行人相撞的事故中,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为多人。此种情况的出现,往往会出现多人同享一份保险,常会出现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及时足额赔偿的情形,保险的公益性和救助功能会大大弱化,但根据交强险对车不对人的原则,很难要求保险公司提高保险限额,笔者建议,在此种情形下,可由保监会出台规定,根据受害人人数适当提高保险限额。即在出现多人受伤或死亡的情况下,可按照每增加一人,原有限额提高10-30%,以保证受害人的利益。
  3、机动车和机动车相撞的事故中,责任较大的一方损失也较大,责任较小甚至是无责任的一方损失也较小的情形。由于交强险是第三者责任险,它不对本车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进行赔付,因此,就有可能会出现责任较大的机动车一方保险公司会承担较小的赔付责任,而责任较小的机动车一方保险公司则会承担较大的赔付责任。由于保险本身具有的射幸性,此种情形的出现应该可以理解,也不能够简单地以公平原则来衡量,笔者在此特意提出来,只是希望有关单位和人员在碰到此种情况出现时,要保持平和的心态,不能够以此为由拒绝赔付,从而减少保险理赔过程中的矛盾和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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