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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任亚宏与被告人廖小林系恋爱关系,2006年3月,二人预谋为廖小林的哥哥廖志伟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以伪造廖志伟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方式来骗取巨额保险金。后任亚宏将廖志伟骗至民生人寿等五家保险公司,出资1500元,分别购买了30份人身意外保险,保险赔付金额共计62万元。
此后,被告人任亚宏找到被告人周兵,许诺给其8万元,叫其开车撞被害人廖志伟,周兵表示同意。二人又邀被告人汪宣强参与作案,叫其把廖志伟推向周兵驾驶的汽车,并许诺给其1万元。四被告人商量由任亚宏联系购买2颗摇头丸用以给被害人食用,使其精神恍惚以制造机会将其杀害。
5月18日晚,四被告人将被害人廖志伟骗至任亚宏家中吃饭。其间,四人将装有摇头丸的饮料骗廖志伟饮用,致使廖精神恍惚。当晚11时许,被告人任亚宏、汪宣强将被害人廖志伟骗至公路。经电话联系后,被告人周兵驾驶轿车高速向任亚宏及廖志伟所行走的方向行驶,当车辆靠近时,任亚宏将廖志伟推向路中,廖与车头相撞,倒于地面。尔后,被告人任亚宏、汪宣强逃离作案现场。被告人周兵留在现场,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假意等待交警前来处理。廖志伟因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作案后,被告人周兵等三人隐瞒事实,参与交通事故处理,达成调解协议,欺骗交警部门。任、廖二人在骗得交警部门处理的相关材料后,向投保的五家保险公司申请索赔,其中二人从民生人寿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骗得人民币1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亚宏、廖小林采用驾车撞死被保险人后伪造交通肇事的方式骗取巨额保险金的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在保险诈骗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被告人周兵、汪宣强因图财受雇参与驾车撞死被保险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任亚宏、周兵直接实施撞死被保险人的行为,被告人廖小林基于与被保险人的兄妹关系,骗取被保险人的信任,在作案中起关键作用,三被告人系主犯,被告人汪宣强虽参与共同犯罪,但并未直接实施加害被保险人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