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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险伤残鉴定风险有哪些?

添加时间:2015年3月18日 来源: 温州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qzhjtsgls.com/
  摘要: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那么在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候如何做好鉴定机构的选择?同时我们应当注意交通事故车险伤残鉴定中的诈骗风险的防范问题。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定义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的选择
  首先,鉴定机构的选择,因现在法医学鉴定已经市场化,所以应选择在人民法院备案的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来做,避免到法院后因鉴定资质问题导致鉴定结果不被法院认可。
  其次,鉴定机构选择后就是委托鉴定的问题,因鉴定机构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所以如果在事故处理阶段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如果在人民法院诉讼阶段可由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如果委托律师代理赔偿的也可以由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委托;双方调解的还可由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委托。
  三、交通事故车险伤残鉴定中的诈骗风险即如何防范?
  1、照抄病历等鉴定资料的问题
  首先对病历等鉴定资料真实性要全面仔细审查核对,看各项材料之间能否互相印证,从而发现有无疑点。对于医院的临床诊断,要根据伤者的临床表现、治疗措施、损伤的转归情况,结合客观检查,进行综合分析。有的鉴定人只是简单的照抄病例,不加分析运用医学资料,也不管病历是否虚假,不负责任地作出伤残鉴定结论。
  2、将疾病与损伤混为一谈的问题
  比如有伤者本来就耳聋,鉴定人在鉴定书中叙述经检查伤者耳聋,使人误以为耳聋是本次交通事故引起。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医疗核损人员查证伤者的有关检查单据和以往病史等。
  3、伤残鉴定人不见伤者的问题
  有些鉴定人在鉴定时只看病例不见伤者,伤者具体所受损伤是什么情况也仅仅依据病历等材料来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果伤者打通医院关系弄一份虚假病例,则鉴定人仅依据病例就进行判断,做出鉴定,而伤者到底有没有损伤,损伤的程度如何,所受损伤又与病例书写是不是相一致,各项材料之间能否互相印证,并没有进行考虑。因此,仅依据医院的资料而不见伤者的鉴定结论十有八九存在问题。
  4、造作伤的问题
  造作伤常以加重损伤程度或反诬他人、恶意索赔为目的,但一般不会威胁自己的生命或给自己造成严重伤害。因此,造作伤程度一般是刚刚超过标准的下限,与标准的条文密切相关。造作伤的参与人在一定程度上了解鉴定标准的内容,也清楚造作伤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常常能蒙混过关。造作伤往往是在得知原始损伤构不成伤残或者获悉对方的损伤达到伤残后开始造作,与原始损伤有一定的时间间隔。
  5、鉴定依据错误的问题
  如有的鉴定依据的是已经作废的文件,也有的依据的是旧标准,甚至连鉴定材料都是虚假的,那么该鉴定肯定是错误的。因此,一定要查一查鉴定依据有没有问题。
  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1).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2).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3).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如鉴定人有国家标准不用却用行业标准进行鉴定就属依据错误。
  6、鉴定程序错误的问题
  鉴定也像打官司一样有程序,法院仅以鉴定程序违法而不看内容正不正确就全盘否定鉴定文书的案例也不在少数,鉴定机构应当按照鉴定程序进行鉴定。鉴定程序包括委托、受理、检验、审核、签字、盖章、签发,缺一不可。程序错误事实正确照样败诉。
  7、鉴定文书盖章的问题
  《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规定: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和钢印两种印模。鉴定书正文标题下方编号处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钢印;鉴定书各页之间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作为骑缝章;鉴定书落款日期处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
  司法鉴定专用章的红印和钢印均由省司法厅(局)统一刻制,红印上刻有有效期限。司法厅每年更换一次,钢印上无有效期限不更换。鉴定书上加盖其他印章(包括鉴定机构的公章)都是错误的。
  8、鉴定文书中的其它问题
  如行文格式错误、日期错误、前后表述矛盾、代鉴定人签字等,这些问题也都是否定伤残鉴定的依据。
  向省司法厅(局)投诉和新闻媒体曝光
  对于存在以上不良行为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符合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投诉和曝光往往能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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