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交通事故律师

-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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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添加时间:2015年2月3日 来源: 温州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qzhjtsgls.com/
  一、申请条件
  未取得过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三)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5、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可申请的车型
  本市居民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本市暂住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提出申请的规定
  (一)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二)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四、办理地点(可点击此处详细查询)
  (一)境外人员(外国人、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中国华侨)在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办理;
  (二)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人员在京南分所、京丰分所办理;
  (三)其他人员任选车管分所办理。
  五、提交的资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北京市卫生局确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北京市卫生局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四)机动车驾驶人相片5张。
  相片要求为:
  申请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前6个月内的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背景颜色为白色;不着制式服装;人像要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照片尺寸为32mm×22mm(1寸),头部宽度14mm~16mm,头部长度19mm~22mm。
  六、考试
  (一)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当在终止后的二十日预约。
  (二)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并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后预约考试。
  2、报考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并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后预约考试。
  (三)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并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后预约考试。
  2、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并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后预约考试。
  3、报考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并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后预约考试。
  4、报考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六十日并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后预约考试。
  (四)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在三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五)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七、收费
  (一)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三)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二)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40元;
  (四)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三)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60元。
  八、收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文件);
  (三)《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关于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试行)的函》(京发改[2005]2232 号)。
  九、办理时限
  申请人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一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十、身份证明是指
  (一)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外省市在本市暂住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二)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四)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五)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六)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七)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十一、住址是指
  (一)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二)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记载的住址;
  (三)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或者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
  (四)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十二、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收费—预约考试—考试—考试合格后,制作发放驾驶证
  十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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