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交通事故律师

-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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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赔不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添加时间:2015年1月17日 来源: 温州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qzhjtsgls.com/
  申请理赔是不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笔者认为,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约定有理赔为诉讼的前置程序的内容,被保险人未申请理赔,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不应以双方约定先行理赔为由驳回起诉。
  第一,诉权法定,任何机关、单位、个人不得约束和限制。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法院应当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当事人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法院审查当事人的起诉,只须对照当事人的起诉是否达到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必要条件,符合必要条件的,即使当事人有前置程序的约定,法院也不应当以此为由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
  第二,前置程序的法定性,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前置程序的约定不具有约束力,我国相关法律只对经济、劳动仲裁规定了前置程序,即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的,须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先向法院起诉;或劳动争议须经仲裁机构仲裁,否则,不得起诉。对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有明确规定。
  第三、保险人不得依据《保险法》规定的理赔程序限制被保险人的诉权和诉讼权利。《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可见,《保险法》是禁止限制当事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的,当事人取得保险赔偿金的途径应当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当事人取得保险赔偿金的权利当然包括通过诉讼的途径,即使当事人约定了前置条款,按诉权法定原则和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倾向性解释,也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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