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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外国人士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驾驶证须知事

添加时间:2014年10月30日 来源: 温州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qzhjtsgls.com/
  办理外国人士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驾驶证须知事项
  一、有关规定:
  (一)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二)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三)对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符合申领对应准驾车型的年龄、身体条件,因年龄、身高等申请条件。不符合对应准驾车型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降级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准驾车型。
  二、所需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外文记载的需提供中文翻译公证件。
  (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属外文记载的需提供中文翻译公证件。
  (三)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属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按外交对等原则规定要求审核)。
  (五)申请人近期免冠、白底背景、人头像约占相片长度三分之二的彩色正面光学相片6张和相片光碟(规格为32mm×22mm,300dpi)。
  三、办事地址: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岑村总所)。 (注:如有变动,以车管所公布为准)
  注明:
  1、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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