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摩托未戴头盔被撞 法院判决亡者自负10%责
添加时间:2014年9月19日 来源: 温州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qzhjtsgls.com/
日前,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丁某虽对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责任,但由于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结果存在过错,核减了侵权人10%的赔偿责任。法院核定丁某的损失总额为389451元,扣除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交强险限额内的费用36666元,丁某自行承担35278.50元损失,法院判决货车驾驶员和蒋某需共同赔偿丁某317506.5元。 这份判决明确告知人们交通事故责任不等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去年5月11日晚,丁某未戴安全头盔与另一人一起乘坐由蒋某驾驶的摩托车,途中与一货车相撞,结果摩托车上三人均丧命。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丁某不承担责任。事后,丁某的父母向滨湖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蒋某与货车驾驶员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全部损失共计389451元。货车驾驶员在庭上提出,丁某在事故中也有重大过错,应负责任。 滨湖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未按法律规定乘坐摩托车时佩戴头盔,且超过核定人数乘坐,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结果存在过错,应核减侵权人10%的赔偿责任。法院核定丁某的损失总额为389451元,扣除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交强险限额内的费用36666元,丁某自行承担35278.50元损失。 长期以来,在多数情况下,交通事故中负责任的一方,要赔偿无责任一方的全部损失。这就给人们造成一种思维定势,即交通事故责任就等同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实际,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不同的,主要体现在:前者阐明的是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应承担何种责任,而不问对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当事人应承担何种责任;后者关注的是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本案而言,蒋某与货车驾驶员分别承担交通事故的主次责任,但不等于他们一定要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丁某作为乘坐人在案发时未戴安全头盔,且超过核定人数乘坐,违反了交通法规,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法院判决丁某承担一定的损失是完全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