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交通事故律师

-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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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亟待加强

添加时间:2014年8月13日 来源: 温州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qzhjtsgls.com/


汽车客运站是汽车客运市场的源头,也是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前沿阵地和确保运输安全的重要环节。搞好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管理工作,对于建立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良好秩序,维护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和减少重、特大道路客运事故的发生,保障道路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意义十分重大。但从最近我们对16位客运站分管安全的负责人的随机调查结果看,大多数人对客运站安全管理的职责不能比较完整的表述,相当一部分客运站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对安全管理的内容认识不够一致, 对搞好安全管理的认识也不够到位,安全工作不扎实,事故隐患较大。 事故教训:应当深刻吸取 对全国近两年来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分析表明,两个数据值得关注:70%左右的特大道路事故与客运有关,其中又有70%左右与客运站的安全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系。从最近几年的特大客运事故的问责情况看,客运站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已不少见,而随机接受调查的分管客运站安全负责人却知之甚少,约有近60%的表示未曾听说过或偶尔听说过一两例。事故处理结果的教育面和振撼度、宣传面和知晓度,都值得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认真反思。相当一部分客运站从业人员包括客运站负责人普遍认为:道路运输安全是客运公司的事,车主、驾驶员的事,与自己关系不大。只要客运站本身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就行了。同时认为客运站只是道路运输的辅助业,即使发生重、特大道路客运事故,自己最多只靠点儿边,不可能受追究或多重的追究。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也是有害的,可以举几个事故案例来说明。 2001年凯里汽车运输总公司天柱县汽车运输分公司天柱县汽车站和天柱县联营汽车站因没有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跨省长途客车是否配备2名以上合格驾驶员进行严格的出站登记检查,致使肇事车多次在只有一名合格驾驶员的情况下,出站进行跨省长途营运,发生桂林“9·21”特大客运交通事故,造成36人死亡,2人轻伤,天柱县汽车运输分公司经理兼天柱县汽车站站长因此受到行政撤职处分,天柱县汽车站安全员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承包人兼售票员,因指使他人过度疲劳驾驶,同时自己无证驾驶,受到刑事责任追究。 2003年河源市交通集团同发运输有限公司源城第二分公司所属一辆大客车(核载30人,车上实载47人)从河源开往深圳途中,在河源市东源县境内发生翻车坠河的“6·6”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2人死亡,4人轻伤,河源市源城区汽车客运站副站长,因安全责任不落实,严重疏于管理,受到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03年因客运驾驶员不具备驾驶大客车的资格,超载(客车超载达50%)、超速行驶,在梧州市藤县潭东镇万头场路段发生“6·17”特大交通事故,共造成20人死亡,15人受伤,桂平市汽车客运中心站副站长因此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2004年一辆由四川省通江县发往上海的客车,在陕西省周至县境内,由于超载超速,临危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坠入落差7.5米的河床上,造成26人死亡、46人受伤、车辆严重受损的“11·27”特大交通事故,通江县运管所副所长兼客管站站长因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并在没有清点该车实载人数的情况下,准许其发车出站,以滥用职权罪被立案侦查。 2005年在开阳高速公路大槐路段发生“1·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4人死亡,6人重伤,23人轻伤,13辆车辆损毁。广州海珠客运站营销部业务主管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广州海珠客运站营销部经理行政记过处分。广州海珠客运站副总经理,行政警告处分。 以上几个案例全都是由于客运站没有按国家有关规定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的结果。试想,如果汽车客运站能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有些事故显然是完全有可能避免或减轻的。因此,无论是从对国家、对社会、对家庭、对自己来说,都应当从上述事故中吸取教训,扎实有效地做好客运站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职责:需要进一步明析 就客运而言,至今全国尚没有一部《道路运输法》。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章都有安全职责方面的规定,但有些条文比较笼统、不够具体,易引起理解上的偏差。不仅不利于客运站的安全管理,也不利于事故的查处和善后。甚至客运站安全管理的内容也一直是业内人事争论不休的问题。不久前数家网站上刊载了一篇注明来源于《中国交通报》的《客运站对营运车安全应监督什么?》的文章,对有的地方在落实汽车客运站安全责任时,要求车站对营运客车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如派员对车辆的制动、转向、传动、悬挂、灯光、信号等安全部位进行检视,不合格的不得出站的做法提出了质疑。认为交通部2002年下发了《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02]356号)明确规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三关一监督”,认为汽车客运站没有对车辆技术状况进行检查的安全职责,同时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笔者认为,此文在实际效果上迎合了客运站某些从业人员包括部分负责人希望减轻自己安全责任的心理,混淆了交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与客运站安全管理职能的界限,易引起思想上的混乱而导致管理上出现偏差,因而是不可取的。 早在1995年交通部令第2号《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就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职责做了规定:“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检查人员,严格执行客车进站检验合格报班制度,加强安全管理”;“汽车客运站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各种消防器材、设施配备齐全有效”;“汽车客运站应根据条件,设立安全值勤人员,以维护车站治安秩序,保障旅客生命财产、车站和车辆安全”;“汽车客运站要加强乘车安全宣传教育,严格查堵危险品,做好旅客行包和携带物品的危险品检查工作,必要时有权会同当事人开包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要按规定登记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最新出台的交通部2005年第10号部长令(《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交通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153号)中要求加强汽车站的安全生产管理,执行几项重要制度:一是要严格实行车辆进出站的例检制度,特别是400公里以上的长途班车的回场检验、出站把关制度;二是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三是为提高查堵危险品的工作效率和准确性,减少开包检查给旅客带来的诸多不便,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本地区一级汽车客运站和部分旅客流量较大的二级汽车客运站配备危险品检查仪;四是驾乘人员应加强对简易车站途中上下乘客携带的危险品的检查工作,真正做到把危险品堵在站外,堵在车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安监管司办字[2004]20号《交通运输企业安全检查表》(试行)中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检查表》和《汽车站现场安全检查表》是规范客运站安全管理的又一依据。其中,《汽车站现场安全检查表》中要求查现场的第三项规定:“严格执行出站班车复核制度,加强对营运驾驶员、车辆安全和经营资质的检查,不发超员(载)车、人货混装车”。第七项规定:“进站班车符合安全要求,停放定点、旅客上下车、进出站秩序井然”。这两项检查与《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的对出站车辆安全检查的要求是一致的。 客运站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笔者理解包含三层含义:一是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包括道路运输车辆本身的安全检查,还包括驾驶道路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员安全检查,以及乘坐道路运输车辆的旅客安全检查,道路运输车辆装载的货物安全检查。二是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三是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试问,如果查车辆安全不查车辆的制动、转向、传动、悬挂、灯光、信号等安全部位查什么?执行车辆安全复核制度,如果不查车辆的制动、转向、传动、悬挂、灯光、信号等安全部位又复核什么?难道就看一下,运输企业的检查单?作为客运站应当以上述法规、规章和文件为依据履行其安全职责。作为交通主管部门包括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在道路运输中只能是按职能分工承担“三把关、一监督”的监督职责,不应当也不可能替代或承担应当由作为企业性质的客运站承担安全责任,否则,只可能“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至于对车辆的制动、转向、传动、悬挂、灯光、信号等安全部位进行检查,不合格的不得出站的主要责任,究竟应当由运输企业来承担还是由客运站来承担,笔者觉得不可一概而论。 从目前的情况看,客运站有三种设立模式:第一种是专门型。由运输企业自己设立,专为运输企业自己所属运输单位服务。第二种是综合型。由一家或多家运输企业等单位共同设立,为多家运输企业所属运输单位服务。第三种社会型。由运输企业之外的经营者设立,与运输服务单位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对运输单位提供社会服务。虽然在第一种模式下,为确保安全检查人员的技术素质和安全检查的质量,部分运输企业往往将车辆安全检查工作明确由车队负责,但这只能是企业内部的安全职责分工,并不能完全减轻客运站的安全责任,因为问责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的。作为客运站在此情况下,也有责任和义务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督促车队将上述安全工作管理到位。在第三种模式下,客运站有责任和义务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全面履行出站车辆的安全检查职责。在第二种模式下,除了按第三种模式履行对本单位运输车辆管理职责外,尤其要防止和克服重本企业运输车辆管理轻外单位车辆管理的状况。 当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汽车客运站遵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和落实岗位责任制、客运车辆出站情况逐车检查制度和危险品检查等规章制度并建立、完善各项登记台帐。督促汽车客运站检查旅客实际装载情况、从业人员配备情况、车辆技术状况,杜绝车辆超载出站和旅客携带危险化学品出站。督促一级汽车客运站和日均旅客发送量超过5000人次的二级汽车客运站,按规定配备危险化学品检查设备。 安全管理:任重而道远 目前,客运站除了对安全管理的内容存在争议外,对客运站安全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是工作措施不到位的根本原因。而对客运企业特别是对客运站事故查处的情况通报不够、查处不力,又加重了客运站从业人员包括不少负责人的存有侥幸心理,使安全管理工作发生错位和失位。从目前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查处的情况看,即使始发站严重超载,车辆技术状况达不到规定要求、驾驶员没有取得从业资格等问题的,只要是一次死亡10人以下的特大交通事故,往往也认为事故主要是由车主利益驱动和驾驶员违章驾驶和不正确当操作造成的,与客运站的管理行为没有必然的联系,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果重、特大道路客运事故发生起数与真正追究客运站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起数比较,问责的确实并不多。这样就使得不少客运站的安全生产责任没有落到实处。站场秩序比较混乱,危险品检查流于形式。客运站进出口管理不严,人车无序流动;危险品查堵不严格、形同虚设;客车进站检验合格报班制度、车辆出站情况逐车检查制度大多没有很好的执行;重收费,轻管理的问题比较突出。有的客运站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缺少记载,有的缺少当事人的签名。更有甚者,个别安全检查人员为顾及车主和驾驶员的情面,规避责任,不仅对违规行为不加以坚决的制止,还将车辆旅客出站情况、危险品检查情况留给驾驶员自己填写等等。 客运站作为道路运输安全的初始环节,如果在此环节能杜绝超载,防止客运车辆带病和不具备的从业机驾人员上路,对提高道路运输的安全率,减少和防止重、特大客运事故的发生,显然是十分有益的。为此,一是要加强对道路运输包括道路运输辅助业的立法研究,尽快出台《道路运输法》,使客运站管理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要加强对客运站承担不同事故责任下的经济赔偿问题的研究,从法律、经济、行政多方面入手,强化客运站的安全意识。二是要加强对客运站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从业人员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也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关键,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显得尤为重要。要通过专家授课、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法规和安全技能考试、考查等形式,使客运企业的分管领导和客运站的负责人知晓客运站安全管理的法规和文件。通过开展安全工作研讨、工作交流等形式,增进对政策法规条文的理解。三是要进一步完善客运站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对客运站安全生产隐患的调查和处理。要完善客运车辆加班的审查审批制度、驾驶员的临时顶班制度和逐车检查制度,依据奖罚措施,严格考核兑现,不打和牌。对安全管理中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工作失职的,实行一次查实待岗制,一经查实,坚决予以重处,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因此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四是要建立客运企业、客运站重、特大安全事故通报制度。通过客运站和与客运站相关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发生原因的分析、解剖以及责任追究情况的通报教育,吸取其教训,增强客运企业、客运站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有关方面做好客运站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维护和保障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五是要强化监督管理。各级交通运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客运站的监管,实行定期巡查制度、等级浮动制度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的和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客运站应实行等级下浮。同时要充分发挥驻站机构、客运管理职能部门和运政稽查等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行好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三关、一监督”职能,切实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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