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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交巡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

添加时间:2014年5月14日 来源: 温州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qzhjtsgls.com/
  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交巡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常公交认字[2009]第××号
  交通事故时间:2009年2月25日6时15分左右 天气:阴
  交诵事故地点:常州市武进区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情况: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1、交通事故当事人及车辆的基本情况:
   (1)俞××,女,1966年5月21日,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村××号,身份证号码:
  32042119660521××,末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挪用苏d××号二轮摩托车号牌的重庆银翔100型二轮摩托车;
  (2)张××,女,1933年6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号,身份证号码:
  32042119330607××,行人;
  2、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该事发道路为厚余新西街,东西走向,双向两条机动车道,道路中心划有双实黄线,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有绿化带分隔,水泥路面,道路平整,事故发生时路面干燥。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上述时间、地点,俞××无证驾驶挪用苏××号牌的重庆银翔100型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事发地与同方向在机动车道内行走的张××相撞,致张××摔倒受伤。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经调查,俞××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并且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张××不布人行道内行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事故现场勘查材料,现场图,询问笔录,其他书证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俞××的过错行为在该事故中所起作用较大,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俞××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张××的过错行为在该事故中所起作用较小,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张××应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通警察:
  2009年3月9日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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