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交通事故律师

-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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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事件屡见不鲜 该咋办

添加时间:2014年3月9日 来源: 温州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qzhjtsgls.com/

  “车撞人无责最高赔10%” 的意义和缺陷
  与现行的交通法规定相比,我认为修正案草案中的这条规定有明显改进。在现行交通法中,与人、之间发生,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是,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应承担多大责任?现行交通法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由于此条法律弹性过大,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事故双方很难对交警所划分的责任心悦诚服,甚至出现了谁有“关系”交警就偏向谁的事情。正因为这个原因,一些人才大钻法律的空子,“制造”交通事故来讹诈机动车司机的钱财,并由此诞生了“碰瓷”这一“社会职业”。而面对“碰瓷”一族,机动车司机往往只能自认倒霉。交通法修改后,机动车无责的情况下最高赔偿10%,这将对治理“碰瓷”现象大有帮助。以前碰瓷者之所以敢不顾“人身安全”而去“制造”交通事故,主要是收益大于风险,一旦碰瓷成功,往往会得到一大笔钱;而交通法修改后,碰瓷毫无疑问成了“高风险、低收入作业”,再碰瓷就得不偿失了。
  虽然修改后的交通法能有效预防碰瓷等事件的发生,但“机动车撞人无责最高赔偿10%”显然还不尽合理。其实,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并非所谓的弱势群体,而机动车司机也并非强势群体。大家都知道,大街上跑的既有私家车,也有货车、公车等,除了私家车外,其他司机只是拿人工资替人开车的受雇用者,而私家车车主也并非都是有钱人,若以开车和不开车来划分弱势和强势显然是不正确的。既然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全部责任,机动车一方为何还要承担最高10%的责任?如此规定很明显还是划分人群的强与弱,是不合理的。
  不过有一点是值得注意的,如果机动车是与没有行为能力和特殊行为能力的人(包括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发生交通事故,即便无责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撞人无责最高赔偿10%”的规定就显得很人性化,而这也是“以人为本”精神的具体体现,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在“机动车撞人无责最高赔偿10%”的基础上加上此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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