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交通事故律师

-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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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土狗 要被拘留?

添加时间:2013年12月30日 来源: 温州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qzhjtsgls.com/
  据报道,6月3日安徽宣城市出租车司机袁师傅撞死一条“土狗”,之后没有停车就离开现场,狗主人报警后交警部门拟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扣12分并且拘留15天。记者昨日再次联系上处理这起事故的当事交警叶凯,他表示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很可能不予处罚了。
  报道刊发后,引起市民热议,纷纷致电本报对此事发表意见。虽然目前袁师傅还未受到实质性的处罚,但是交警部门这样的拟处罚决定是否合理?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记者采访了交警、法官、律师等各界人士,他们对此事发表了各自观点。
  【进展】“是否肇事逃逸还需研究”
  据了解,宣城市交警部门曾于日前针对此事在宣城论坛上进行了情况说明。记者在这份说明中看到,交警部门认为“袁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够成犯罪,仅造成财产损失,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3项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交警一大队在处罚前告知对其逃逸行为可处以罚款一千元、扣12分,还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但因为“袁某的认错态度较好,虽然驾车逃逸,但造成的后果轻微,且已认识到其行为对狗主人在情感上造成伤害”,所以交警部门决定对袁师傅的肇事逃逸行为暂缓处罚。
  记者昨日再次联系处理此事的宣城市交警一大队事故二中队交警叶凯,他告诉记者,当时只是口头告知袁师傅撞死“土狗”肇事逃逸后,交警部门可以做出的处罚,“并没有实际处罚,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普法教育案例。 ”叶凯同时表示,目前对这件事是否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还需要研究。叶凯说:“现在来看,很可能不予处罚了。 ”
  那么,交警部门之前认定袁师傅为交通肇事逃逸是否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呢?且听各方观点。
  【大争论】 “无可厚非”碰撞“不合理”交警:无可厚非
  省城交警部门一位长期从事交通事故处理的资深民警认为,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角度出发,宣城交警部门认定的哥袁师傅肇事逃逸无可厚非。这起事故之所以引起社会各界的热议,反映出市民对这方面的误解,以为只有造成人员伤亡才能算肇事逃逸。 “其实,发生事故造成财产损失而逃跑的,也是肇事逃逸。 ”
  这位民警认为,在讨论宣城交警部门的做法对不对之前,首先要明确什么是交通事故,车撞狗到底算不算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在这起事件中,出租车将狗撞死了,造成狗主人的财产损失。因此,车撞死狗应该是交通事故。
  那么,算不算肇事逃逸呢? “其实,只要认定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也就够得上了。 ”这位民警分析,的哥袁师傅将狗撞死后,没有停车查看,也没有报警,而是选择了驶离现场。事后,狗主人拦车,他没有停车。 “我个人观点认为,这够得上肇事逃逸。 ”
  “在市民的印象中,只有出了事故把人撞死了或者撞伤了,这种行为才恶劣,应该严惩。而对于撞了狗或者建筑物,没有造成很严重的后果,可以不算肇事逃逸。 ”这位民警认为,从维护法律严肃性出发,认定袁师傅肇事逃逸无可厚非。
  的哥:不合理
  合肥的哥武师傅有15年的驾龄,从事出租车行业也已经有12年了,他认为宣城市交警认定袁师傅属于肇事逃逸显然不合理。 “不少同行也都碰到过开车撞到小动物的情况,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猫、狗等乘人不注意突然蹿到路上,一般驾驶员是很难避让的。 ”武师傅说他自己就曾经因为避让不及撞死过一只猫,“我开车十几年了,真的没有听说过会这样处理。 ”
  武师傅说,从事故的结果来看是非常轻微的,而且双方也达成和解了。 “扣12分就意味着没办法开车了,必须要重新学习,不仅要交钱,而且还要耽误一个多星期的时间。 ”武师傅说,“这样的损失实在太大了,与造成的后果相比显然不公平。 ”
  业界提出“狗没有独自上路权”
  法官:狗没有独自上路权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一位专门从事道损案件审理的法官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交警部门的解释虽然是依据法律条文来的,但是“对法律应该有个全面的理解。 ”
  该法官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协调的是车与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以及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关系,并没有明确车辆与动物之间的关系,所以“车撞狗”是否能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本身有疑问,“这方面,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
  其次,该法官认为,狗并没有独自上路权,“如果是狗主人牵着狗上路,被车撞了,应当作为交通事故处理,但在主人没有尽到监管义务的情况下,狗跑上路是不受保护的,即使是狗有主人,这也是民事赔偿范围内的事情。 ”
  律师:处罚有些过重
  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成磊对于此事感到很惊讶:“真的吗?从来没有听说过。 ”
  王成磊认为,目前对于袁师傅是否构成“交通事故”并不明确,他本人倾向于车撞狗不属于交通事故范畴。王成磊认为,此事应该一分为二看,作为袁师傅在驾驶机动车时,应当尽到注意的义务,所以撞死了狗应该承担责任,但是同时狗主人也未尽看管的义务,因此他认为,即使袁师傅承担责任,也是次要责任。
  “狗对于其主人来说肯定是财产,造成狗主人的财产损失应当给予相应赔偿,完全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
  专家:是否构成逃逸值得商榷
  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宏光认为,从道德层面上看,“的哥”的行为应该受到谴责。但从法律的层面上看,“的哥”的这种行为够不够得上肇事逃逸,值得商榷。
  陈宏光认为,不管是撞了一只狗还是一只猫,司机都应该停下来查看。 “不管怎么样,它毕竟是一条生命。 ”从道德伦理层面上看,“的哥”袁师傅的行为应该受到谴责。
  不过,袁师傅撞死狗后开车离开现场,算不算肇事逃逸,要不要被拘留,这个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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