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交通事故律师

-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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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成达线“7·13”重大路外伤亡

添加时间:2013年11月21日 来源: 温州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qzhjtsgls.com/
关于“7·13”特大路外伤亡事故结案的通知

铁道部:
  2001年7月13日20时53分,四川省境内成达线(成都东站——南——达县)一列从南充东站开往达县的货运列车(29008次),在行至营山一小桥间时,车上所载石油钻井设备的活动部件(摇臂)向运行方向右侧转动倒下,倾倒部件打死、打伤沿线坐卧乘凉及行走人员38人,其中死亡22人,重、轻伤16人。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和重视。根据朱閒基总理和吴邦国副总理的批示精神,铁道部迅速成立了“7·13”重大路外伤亡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认真调查,并上报了《“7·13”重大路外伤亡事故调查报告》,提出了对事故原因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监察部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和责任人的处理进行认真研究。国家经贸委《关于“7·13”特大路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国经贸安全[2001]1003号)已经国务院同意。根据有关规定,现将事故结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7·13”特大路外伤亡事故是一起由于托运人伪报货物品名、违规装载,承运人违章受理并违章放行而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  二、国务院同意国家经贸委《关于“7·13”特大路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和铁道部“7·13”重大路外伤亡事故调查组在《“7·13”重大路外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请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有关责任人员的党纪处理,按照党纪有关规定办理;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请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并将落实情况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请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各项安全法规及规定,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
  附件一、关于“7·13”特大路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
  二、“7·13”重大路外伤亡事故调查报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1年11月21日

附件一:

关于“7·13”特大路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

国务院:
2001年7月13日20时53分,四川省境内成达线(成都东站-南充-达县)一列从南充东站开往达县的货运列车(29008次),在行至营山-小桥间时,车上所载石油钻井设备的活动部件(摇臂)向运行方向右侧转动倒下,倾倒部件超出车辆边梁1800mm,最低处距轨面440mm。从倾倒部件第一打击点到货车停下,在21.479km区间内,连续打坏一些铁路设备,打死、打伤沿线坐卧乘凉及行走人员38人,其中死亡22人,重、轻伤16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4.61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和重视。根据朱?基总理和吴邦国副总理的批示精神,铁道部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在伤员抢救、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确保了社会的稳定。我们会同铁道部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对事故原因和处理进行了认真研究,目前,“7·13”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就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原因与结论
  2001年6月底,货主单位川西北矿区钻井公司(以下简称钻井公司)委托成都市成华区东站货物运输服务部法定代表人杨忠奎为其货物运输代理。杨忠奎又委托成都爱普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代办钻井公司的货物运输,并将石油钻井设备匿报为柴油机。爱普利公司接受委托后到成都东站申请装车计划,成都东站整车计划货运员刘文在没有索要货物外形尺寸、装载加固方案的情况下,就受理了装车计划。
  在装车过程中,爱普利公司负责监装、接收验货工作的运输员李小兵也没有对钻井设备的活动部件提出加固要求。装车结束后,成都爱普利物流有限公司主管货物装载加固的经理助理张志浩到装车现场进行了检查,没有对钻井设备的活动部件提出捆绑加固的要求。
  成都东站职工刘光印在接货时没有对货物进行核实,也没有检查有无装载加固方案,就认定:车上装裸体柴油机2件,货件装载平稳,不偏重、不超限,外观无异状。并准予放行。7月13日4时35分,货车从成都东站开出。
  货车在经过小桥车站时,值班员杨光荣发现信号机复示灯闪烁,助理值班员林富祥发现信号机被打断等异常现象,未及时通知司机停车。由于处置不当,错过了防止事故扩大的时机。22时35分,列车通过八庙站时,值班员袁会益接车发现异常,及时用对讲机叫停列车,方避免了事态继续扩大。
  调查认定 :“7·13”特大路外伤亡事故是一起由于托运人伪报货物品名、违规装载,承运人违章受理并违章放行而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
  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铁道部提出了对“7·13”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我们经过认真研究并经监察部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认为铁道部提出的处理意见是严肃认真的,体现了国务院第302号令的精神,拟同意对各责任人(共30人)作如下处理:
  (1)成都市成华区东站货物运输服务部经理杨忠奎,成都东站货运计划员刘文、专用线货运员刘光印,成都爱普利物流有限公司经理助理张志浩、运输员李小兵5人渎职、失职,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成都东站营销中心计划室计划员刘明英有班组管理责任,成都小桥站值班员杨光荣、助理值班员林富祥作业处置不当,以上3人分别解除劳动合同。
  (3)成都东站专用线值班员姜文南负有班组管理责任,成都东站营销中心值班员罗刚、货运车间主任靳远廷、专用线党支部书记谢秀文、货运车间党总支书记石蓉、营销中心主任叶松和党总支书记李敏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成都东站站长马昌华、党委书记仲子文、主管副站长林华和营山中心站站长简洪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成都分局货运分处处长张杨湘负有专业管理责任,对以上12人分别给予行政撤职处分或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成都铁路分局局长贾定成、党委书记严中地和达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徐祖湘负有领导责任,成都铁路局货运处处长郭庆松负有专业管理责任,对以上4人分别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成都铁路局副局长杨大松,达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唐应才、总经理席志全负有领导责任,对以上3人分别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成都铁路分局主管副局长王明慧,因到成都分局任职不足一个月,免予处分,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7)成都铁路局原局长滕玉和(现已改任调研员)、党委书记王宝顺负有领导责任,对以上2人分别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三、应吸取的教训和整改措施
  “7·13”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社会影响很坏,教训十分深刻。“7·13”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有:①部分干部职工安全生产意识薄弱,责任心不强,尤其是一些单位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认识不到位,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率、效益的关系;②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违章作业现象未得到有效遏制;③对铁路沿线村民(居民)安全意识的宣传教育不够。为认真吸取这次事故教训,我们建议:
  第一,铁路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全路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要深入学习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以这起事故为典型案例,在全路开展安全生产专题教育活动,使干部职工从代表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认清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安全第一的责任意识。
  第二,要集中对货物运输装载加固和专用线管理进行专项整治,切实加强货运安全基础工作。
  第三,各级部门特别是基层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从切实转变干部作风入手,强化安全考核机制,严肃责任追究,克服形式主义,尽职尽责抓好安全。
  第四,铁道部和各省(区、市)政府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路外安全和护路防伤的宣传工作。要以铁路安全法规和铁路运输安全常识为基本内容,结合路外伤亡事故案例,深入铁路沿线的村镇、集市、学校、企业、机关等地进行宣传,教育群众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妥否,请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1年10月8日
附件1: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略)
附件2:铁道部《关于报送“7·13”重大路外伤亡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铁安监[2001]87号)
附件3:事故现场平面示意图(略)
附件二:

“7·13”重大路外伤亡事故调查报告

  2001年?月13日,四川省达成铁路有限公司管内达成线发生重大路外伤亡事故。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和善后处理情况
  2001年7月13日20时53分,29008次列车从南充东站始发,运行至达成线营山~小桥间,机后第11位平板车前端装载的转盘传动装置(石油钻井设备)的输出传动箱向运行方向右侧转动倒下,最外方超出车辆边梁1800mm,最低处距轨面高440mm。22时14分左右,倒下的部件开始打坏铁路设备,打死、打伤沿线坐卧乘凉及行走人员。22时35分29008次列车通过八庙站时,车站值班员袁会益接车发现异常,立即用对讲机呼叫司机停车。从第一打击点到停下,事故车辆共走行了21.479km,在16.34km范围内的5座桥和线路上,造成伤亡38人,其中行人死亡1人、行人轻伤2人,桥上坐卧乘凉的村民死亡21人,重伤2人、轻伤12人;造成货物和铁路沿线工务、电务设备损坏等直接经济损失34.61万元,构成重大路外伤亡事故。
  事故发生后,铁道部立即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吴邦国副总理、朱閒基总理先后做出了重要批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张宝明局长、闪淳昌副局长听取了铁道部的汇报,并派员现场调查,对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提出了明确要求。铁道部部长傅志寰专门从国外打回电话了解事故情况,并尽快结束外事访问,提前回国安排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工作,要求全路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训;副部长孙永福、刘志军立即召开铁道部安委会紧急会议和全路电视电话会议,通报事故情况,要求全路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部署全路进一步深入开展专用线、专用铁路和货物运输装载加固专项集中整治;铁道部安委会多次开会研究有关工作,并成立专业组对事故原因、责任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副部长王兆成带领铁道部有关部门的同志于14日18时左右到达事故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后,四川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周永康、省长张中伟对事故处理提出了要求,副省长王金祥率领省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医疗救护队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善后、稳定群众情绪工作。在地方政府和铁路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死者已于7月16日全部火化,伤者得到了积极救治,近期即可全部出院。沿线群众情绪稳定,铁路运输秩序正常。

  二、事故原因及调查结论
  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勘察、取证,对事故车辆所装载货物的受理承运、捆绑加固和列车运行有关环节进行了认真调查分析,现已基本查清了事故原因。
  1.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基本情况。事故车辆始发站成都东,到达站达县,运单、货票记载品名:(旧)柴油机,2件,重45t;托运人:成都爱普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普利公司)。经查,货物实际品名分别为钻井泵(又称泥浆机,下同)1件,重23.4t;转盘传动装置1件,重14.3t。托运人伪报了货物品名。
  2.托运经过。6月底,川西北矿区钻井公司(以下简称钻井公司)生产协调部副部长黎富威,委托成都市成华区东站货物运输服务部(成都市地方办事处下属集体性质单位)法定代表人杨忠奎为其货物运输代理。7月5日,杨忠奎、洪新明(运输服务部职工)、黎富威共同到钻井公司新津、邛蛛工地察看了部分待运设备。杨忠奎与钻井公司于7月8日签订铁路运输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钻井公司负责货物的吊、配、装技术指导及装火车时的监装工作。
  7月6日,杨忠奎请成都爱普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代办钻井公司的货物运输。杨忠奎根据自己在工地上所看的钻井设备自行确定了货物品名,于下午将需托运的货物品名传真至爱普利公司。杨忠奎在传真中将转盘传动装置伪报为旧柴油机,没有提供该装置尺寸、重心位置以及输入、输出转动箱为活动部件等装载加固方面的重要情况和资料。
  7月10日上午,爱普利公司职工贾猛到成都东站计划室6号窗口申请装车计划17车,其中到达县钻井设备平板车9车,分别为金属制箱7车、柴油机1车、绞车1车。爱普利公司在品名为柴油机、2件、45t的货物运单中,应该提供而没有提供货物尺寸、装载方案和有无活动部件等重要情况。成都东站整车计划货运员刘文在审查时,没有索要货物外形尺寸、装载加固方案资料,就违章受理了该计划,并将计划报分局调度所请求装车。下午14时30分左右,成都分局下达装车计划。
  3.事故货件捆绑及装车情况。4月20日,钻井公司在新津邓公场工地将该设备维修后,为了减少占地,该公司职工陈永林、弋良明两人用吊机将转盘传动装置输入、输出传动箱吊起搭靠在转盘传动装置的猫头轴上,用直径3.5mm的铁线单股对输出传动箱进行临时捆绑固定。7月9日,该货件用汽车运至成都机车车辆厂(隶属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专用线5线龙门吊处,由爱普利公司负责监装工作的运输员李小兵接收验货。

  7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爱普利公司经理助理张志浩通知李小兵可以装车,由机车车辆厂运输车间作业班人员用龙门吊将转盘传动装置吊上平板车。
  7月11日上午,运输服务部职工洪新明雇来的7名工人只对转盘传动装置的整体与车辆进行了加固,没有对活动部件输入、输出传动箱进行加固。
  装载加固过程中,运输员李小兵一直在现场清点、监督,但没有核对货物品名,没有对转盘传动装置的活动部件提出加固要求。钻井公司派来的人员只对每车货物品名进行了登记,黎富威没有按协议规定安排人员进行装载技术指导和监装。
  装车结束后,张志浩到装车现场,检查了装车是否均衡、拉纤角度是否合理等,认为无问题,未对转盘传动装置的输人、输出传动箱提出捆绑加固的要求。
  经查实:转盘传动装置的输入、输出传动箱仅在4月20日由钻井公司职工进行了临时捆绑,铁路运输环节中再没有进行任何捆绑加固。
  4.路企交接检查情况。7月11日17时左右装车完毕,17时40分成都东站职工刘光印在专用铁路交接地点(机走线)对该车货物装载、加固状态进行检查,但未认真核对货物品名是否相符以及有无装载加固方案,检查完毕后,其只凭外观印象就认定:车上装裸体“柴油机”2件,货件装载平稳,不偏重、不超限,外观无异状,并在《发送货物承运簿》上进行了登记,电话报告可以制票,放行了名实不符、无装载加固方案的货物车辆。7月13日,事故车辆于4时35分从成都东站开出。
  5.小桥车站接车情况。7月13日22时18分,小桥车站值班员杨光荣听到司机呼叫,指示助理值班员林富祥出务接车,因林在列车运行方向左侧,未能及时发现列车右侧倒下的活动部件。列车通过后,杨光荣发现操作台沿列车运行径路上的5个信号机复示灯闪烁、下行接近区段和进站内方无岔区段出现红光带等异常现象,但其没有立即呼叫司机停车;而此时接令到现场察看情况的林富祥发现信号机被打断后,也未及时通知司机停车,二人均对此突发问题处置不当,错过了防止事故扩大的时机。
  6.经调查,这起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排除人为破坏因素。
  经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本事故是一起因托运人伪报货物品名,遗漏货物特别是关键部件的重要情况,没有提报装载加固资料,,没有对货物活动部件进行加固和承运人违章受理货运计划,未核对实际货物与品名是否相符,未核实有无装载加固方案,违章放行名实不符、无装载方案的货物车辆造成的责任事故。

  三、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根据《刑法》第132条、134条的规定和铁道部《铁路行车事故责任人处罚办法》的规定,建议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成都东站货运计划员刘文因违章受理货运计划,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开除路籍处分;因涉嫌触犯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成都东站专用线货运员刘光印违章交接,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开除路籍处分;因涉嫌触犯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3)成都东站营销中心计划室计划员(小组长)刘明英负有班组管理责任,解除劳动合同。
  (4)成都东站专用线值班员姜文南负有班组管理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5)成都东站营销中心值班员罗刚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6)成都东站货运车间主任靳远廷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7)成都东站专用线党支部书记谢秀文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8)成都东站货运车间党总支书记石蓉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9)成都东站营销中心主任叶松、党总支书记李敏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10)成都东站站长马昌华、党委书记仲子文、主管副站长林华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11)成都分局货运分处分处长张杨湘负有专业管理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12)成都分局原主管副局长王保禄,事故发生前已退居二线,免予处分。
  (13)成都分局现任主管副局长王明慧,因刚调成都分局任职不足一月,免予处分,写出书面检查。
  (14)成都分局分局长贾定成、党委书记严中地负有领导责任,写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应吸取的教训和整改措施
  这起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社会影响很坏,教训十分深刻。“7·13”事故反映了多个环节存在的问题,从货物装载加固、技术作业站商检到中间站接发列车等多环节都没有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根本原因还是安全基础不牢固。一是部分干部职工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尤其是一些单位领导对安全工作认识不到位,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率、效益的关系。二是人员素质不高,一些职工责任心不强,标准化作业不落实。三是安全管理存在漏洞,规章制度不能严格执行,违章作业现象未得到有效遏制。另外,铁路沿线村民(居民)安全意识不强,也是应该吸取的教训之一。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对全路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以深入学习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为动力,以这起事故为典型案例,在全路开展安全专题教育活动,使干部职工从代表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认清搞好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安全第一的责任意识。
  2.把货物运输装载加固和专用线管理作为铁路安全专项治理的重点进行集中整治。从7月下旬到9月份,利用2个多月的时间集中进行整治,重点对货物承运、装载加固方案的确定、商检作业、化学危险品运输、专用线安全管理等进行整顿,并及时解决整治中发现的问题,使货运安全基础工作得到全面加强。
  3.进一步落实安全逐级负责制,切实转变干部作风。从检查安全逐级负责制的落实人手,强化考核落实机制,严格责任追究,促使干部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转变工作作风,克服形式主义,尽职尽责抓好安全。
  4.切实加强路外安全和护路防伤的宣传工作。利用多种宣传形式,以铁路安全法规和铁路运输安全常识为基本内容,结合路外伤亡事故案例,深入铁路沿线的村镇、集市、学校、企业、机关等地进行宣传,教育群众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止伤亡能力。

  铁道部“7·13”重大路外伤亡事故调查组
  200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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