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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财产保全规定是什么?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责任划分标准是什么?

添加时间:2022年8月30日 来源: 温州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qzhjtsgls.com/

  崔波,温州交通事故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崔波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交通事故的财产保全规定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的财产保全规定是什么

交通事故的财产保全规定是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的实施条例来看,并没有赋予交警部门对肇事车辆采取财产保全的权力。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扣留肇事车辆只能是为进行检验和鉴定,完成后应在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肇事车辆。

而有的肇事者取回肇事车辆后就对事故的处理以及受害人的赔偿持消极心态,甚至杳无音讯。而在民事纠纷中,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保全或诉前保全,但诉讼保全只能是当事人提起诉讼以后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请;诉前保全虽可在起诉前申请,但必须要提供担保并在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的15日内起诉,否则法院将会依法解除。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要求保全肇事车辆,往往受害人正在抢救或治疗过程中,相关的损失无法计算,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诉讼保全的话,由于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案条件;申请诉前保全的话,同样还会面临要求保全的数额无法确定的问题。

二、交通事故财产保全应注意什么

交警部门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具体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交警部门对肇事车辆采取保全措施必须根据受害人的申请,而不能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同时,可以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肇事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来确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担保,如果肇事车辆一方负事故全部的话,则无需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也有的话,则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2、肇事车辆毕竟是肇事方的生产经营或生活工具,如果对肇事车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会影响肇事方的生产经营或生活时,或者肇事方要求取回肇事车辆的,可责令肇事方提供担保,肇事方提供有效担保后,方可对肇事车辆予以放行。

3、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后,法院应及时与交警部门联系,了解肇事车辆的情况和去向,以及财产保全的情况。对肇事车辆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要及时办理肇事车辆的移交手续。

4、对采取保全措施的肇事车辆要妥善保管,有关收费要合理。目前,交警部门扣留的肇事车辆或违章车辆都停放在社会开办的停车场内,停车费较高。建议对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肇事车辆在其拍卖所得款中,优先支付赔偿款,以最大限度保障事故受害人得到赔。

在民事诉讼活动过程当中的话,是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的。但是在交通事故处理的过程当中,交警部门的工作人员是没有权利进行财产保全的,只有法院在诉讼过程当中才能够进行,而交警仅仅是扣留车辆的权利。

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责任划分标准是什么?

一、 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赔偿的划分建立在交通事故认定的基础之上。交通事故的认定,在我国有统一的规定,分为全部、主要、同等、次要和无。我国《民法通则》、《侵权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一系列法律在交通事故认定的基础上,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进行了较为粗略的划分。具体内容如下: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

3、受害人和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由双方分担损失。

4、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

二、事故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同等和次要;

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划分标准情况,应当严格基于实际交通事故形成原因而定,特别是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上,应当由交警部门根据实际来进行合法判决处理,并对事故进行合法的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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